陵府办规〔2019〕5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
《陵水黎族自治县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通信基础设施保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通信基础设施,是指组成公用电信网的所有设施,包括光(电)缆、管道、杆路、铁塔、分线箱(盒)、交接箱(间)、基站和机房等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交换设备、传输设备、配套设备和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主要是指在我县域内的移动、联通、电信、铁塔、有线等通信企业。
第五条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通信基础设施的义务,对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采取措施预防可能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对正在发生损害、破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县科工信局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车站、机场、港口、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等设施,后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改建、扩建)的,不得随意破坏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
第八条因规划调整确需迁移通信基础设施或者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又称业主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就迁移事由、防护措施等问题及时报送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单位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就迁移补偿、防护措施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的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实施可能影响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应当事先告知电信业务经营者,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被告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达项目现场确认并指导协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序开工建设。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应明确职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和完工后恢复,防止出现野蛮施工和完工后现场混乱等现象出现。
第十条各建设单位没有履行有关函告程序并沟通妥当而擅自开工造成通信基础设施损毁的,应立即暂停项目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电信设施修复费用。对擅自开工造成通信基础设施损毁,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除责成建设单位承担通信基础设施修复费用外,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追责处理。
第十一条各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和验收阶段均要邀请县科工信局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参与。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在通信基础设施安全范围内设置警示标识,不得挪动、损坏或者改用警示标识。
第十三条从事废旧通信基础设施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收购台账制度,并向县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来源合法证明的通信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阻碍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破坏、盗窃通信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危害通信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五条建立快速响应沟通协调机制,建设单位、县科工信局、电信业务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及联络员建立工作群,保持通畅及时的联络沟通渠道。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通信基础设施时须根据国家通信工程标准规范施工,达到市政美化要求。
第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通信基础设施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向交通、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县域范围内军用通信基础设施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作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抄送:中国电信陵水分公司,中国移动陵水分公司,中国联通陵水分公司,
中国有线陵水分公司,中国铁塔三亚分公司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日印发